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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律法?
一、元朝律法?
古代的律法很多都不像现在社会法律一样的完善和人性化。最常见的就是杀人偿命,或者犯错受刑。只追究了行凶者的刑事责任,对于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属在律法上并没有任何的表示。但是在元朝,却开辟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先例——烧埋银制度。
在严惩犯罪者的责任的同时,要求给予一定的赔偿款给受害人家属用于埋葬死者。这是非常先进和人性化的法条,是中国历史上法律的一个质的飞跃。让我们第一次从古代法律上感受到威严的同时,体会到国家对于百姓的关爱。
一、蒙古族人特有的风俗习惯
1、“烧饭”是蒙古族人最古老的礼仪活动与烧埋银的“烧”不谋而合。
我们众所周知的中国之前一直沿袭的传统都是入土为安,死者为大,人死了也要留个全尸。而烧埋银制度里的说法却是赔偿要烧埋死者所需的银两,这让人们大为惊奇。在之前的朝代也从未有过类似的法律文献记载,所以这根源就在蒙古族人本身的风俗习惯“烧饭”上了。
此“烧饭”可不是我们现在所说的生火做饭,而是一种非常古老传统的祭祀形式。古籍上记载,“烧饭”是指死者埋葬后,每当到了特定的日期时焚烧酒食的祭祀礼仪。
虽然它并不是焚烧死者尸体,但是它也是通过烧牲畜和酒肉来表达沟通阴阳的作用。以表达对逝者的敬意,希望通过烧逝者喜欢的东西让逝者的灵魂得到安息。因此,有许多学者认为蒙古族的“烧饭礼”是烧埋银制度一种形式上的延伸。
2、蒙古族用钱抵命的命价银传统是烧埋银最初的根源所在。
既然“烧饭礼”不能真正表达烧埋银制度的根源,那这项法律到底源自于哪里呢?我们翻遍历史,在蒙古族的习俗中找到了答案,那就是命价银。
命价银又叫赔命价,它是解决血亲复仇纠纷的和平手段。指的是杀人者按照被害者身份和价格,支付给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实物予以赔偿。而被害者家属既然收了钱财,就要放弃复仇。
这种做法也是比较原始的注重财物赔偿来处理命案的法律,虽然当时主要应用在同态和血亲复仇的案件中,更是被有钱和地位的人用来作为杀了人的护身符。但是从内容上看是和烧埋银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妙的,而且作为元朝的主体民族,蒙古族延续之前的传统和法律也是理所应当的。
当然,随着时间的流逝,社会的进步,命价银不再仅仅是赔偿那么简单,最后演变成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同罚的烧埋银制度。
3、民间流行的“私和”行为,更是烧埋银制度形成的催化剂。
除了蒙古族的习俗外,烧埋银制度也是有一定社会基础的。在古代民间长期存在私和的习惯,虽然政府对于命案都是很重视的,但是当命案发生时,加害者往往会主动地要求和解,并给予受害方财物已达成双方私了不报官的协议。
当加害方实力强大,受害方又可预计的不能把加害方绳之以法时,往往会接受这种私和的方式。尽管政府大力禁止,但是因为社会背景和阶级制度等原因,这种行为在民间一直都被广为流传。
“私和”行为的内容和烧埋银制度的赔偿内容有相似之处,这也是为什么烧埋银制度会被大力推广的原因。有一定民间基础的法律制度,自然更容易被百姓们所接受和认可。
二、烧埋银——元朝流行丧葬形式的代言人
1、元朝流行的不是土葬而是火葬,“烧埋”即是火葬的意思。
在宋代的时候火葬就大为流行了,当时的统治者是加以禁止的。尽管火葬与我国的传统观念相悖,但由于火葬本身的优势和佛教对少数民族的影响,元代时候是非常盛行火葬的。
一是当时的土地非常昂贵,土葬成本太高难以大范围使用。二是佛家认为火葬对于死者是非常崇高的一种葬礼,我们所熟知的高僧死去后圆寂成舍利子就是佛家的大成之道。
当时的文献中就有记载烧埋本身的含义就是火葬,《元曲释词》中指出“元代行火葬,人死了即行烧化和埋葬,因称‘烧埋’,或简称‘烧’”。可见烧埋就是火葬,更贴切地说烧埋是一种复合葬法,先用火焚烧尸体,然后过几天再拾取骨灰,用土掩埋。
这和我们现在的火化是非常相似的,应该是最节约资源和符合社会环境的做法。而作为一条法例适应民生是最为重要的,火葬在当时宋代的汉人中尤为流行,这也为了烧埋制度在元代这个充满汉人的社会环境中得以存在提供了很好的条件。
2、元代对于逝者采取的是厚葬,习俗非常符合“银”字。
在元代的中原和江南地区都有厚葬的习俗,各地还流行用纸做成房子等物随葬。通过燃烧这些死者生活必备品来,安抚死者受伤的灵魂。
当时的公文中就指出“江南流俗,以奢靡为孝。凡有葬者,大其棺椁,厚其衣襟,广其宅兆,备存珍宝、偶人、马车制器,亦有将宝钞籍尸敛葬,习以成风。”可见当时厚葬是多么为人们所热衷,致使这种习俗大为盛。
但是政府官员认为这种做法有失古制更太过奢靡,朝廷就颁布了有关规定,规定除了纸钱外,其他纸做的东西都禁止焚烧。但是即便如此,厚葬的风俗依然深得民间百姓的心意,毕竟这表达了生者对死者的一种思念之情。
一直到元朝七年仍然在使用中统钞,而且按照当时的银钞兑价,烧的纸钱数额钞两锭折合成白银刚好是五十两,刚好是烧埋银的法定数额。可见,厚葬的费用为烧埋银的数额确定了实际依据。
三、统治者的治国思想成就烧埋银制度
1、忽必烈继治国思想中包括承蒙古习俗的“祖述”思想,命价银的习俗才得以保存。
烧埋银制度毕竟是国家的一项法律制度,没有统治者的认可是无法产生和推行的。元代的开国皇帝忽必烈,可以算得上历史上的一代明君。在治国上忽必烈很是有一套自己的想法。
“祖述变通”是忽必烈治国的核心思想,就是继承祖宗的陈规,并在其基础上结合实际的情况产生一定的变通,最后变成可实行的治国方案。
而这一思想在烧埋银制度上也充分的体现出来了,前面我们就有谈到烧埋银制度的根源就是来自于蒙古族的传统习惯,而这个元朝的统治阶级就是蒙古族。在蒙古族中,杀人者是要被判处死刑的,但是成吉思汗也规定可以赔偿明家的方式解决刑事纠纷。
而赔偿金往往是以丧葬费的形式表现出来,赔偿价一方面可以使死者入土为安,让死者的家属得到物质上的补偿和精神上的安慰,另一方面也是对犯罪人的一种惩罚。正因为蒙古族的赔命价有着这些优点,所以忽必烈把这种习俗沿袭下来了。
2、在“祖述”的基础上,忽必烈更是进行了有效的“变通”,使得命价银升级成为烧埋银。
作为一个少数民族来统治汉人的泱泱大国,忽必烈也是耗费了不少心思。虽然赔命价有许多的优点,但是蒙古族的习俗用于统治汉人,还是有一些生硬。烧埋银的形成得益于“已国朝之成法”,忽必烈虽然主张“附会汉法”,并且尽力的保护蒙古族文化,但作为议和蒙古大汗和中国皇帝。
他必须要在统治中国的生活文明和保存蒙古文化特色及其价值观念之间维持一种微妙的平衡。于是忽必烈又参考了宋代的法律制度,在“祖述”的基础上作出了“变通”。
宋代的“赎铜入杀伤之家”之中说,在伤杀案件中要求行为人给受害人或家属经济赔偿。就是判刑的同时也要赔偿经济损失,不同于蒙古族的判刑或赔偿损失的办法。并且还对于补偿苦主财产上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这就使得,烧埋银制度在蒙人统治的汉人天下中,更容易被百姓接受和认可了。
自古一个成功法律制度的形成绝对不是空穴来风或统治者凭空想象而来的,它一定是有一定的民众基础和社会考量的。烧埋银制度的产生不管起源于蒙古族人的习惯还是前朝的律法,它们都是有了一定的社会基础的。
忽必烈的结合国情和体恤百姓使得这条律法更好的在元朝站住脚跟,这也是贤明的君主的必然表现。
二、圣经中仪文律法和道德律法各是指什么?摩西律法是指仪文律法么?
我想仪文律法是礼仪性的律法,祭祀的,如:利未记中的很多内容都是。
道德律法规范人们行为的,但是,如申命记中的诫命等等。
摩西律法主要的道德律法,但是也有仪文律法
三、关于清朝律法?
笞刑五[笞者击也又训为耻用小竹板]一十[折四板]二十[除零折五板]三十[除零折一十板]四十[除零折一十五板]五十[折二十板]杖刑五[杖重于笞用大竹板]六十[除零折二十板]七十[除零折二十五板]八十[除零十扳]九十[除零折三]一百[折四十板]徒刑五[徒者奴也盖奴辱之]一年杖六十一十半杖七十二年杖八十二年半杖九十三年杖一百流刑三[不忍刑杀流之远方]二干里杖一百二千五百里杖一百三干里杖一百死刑二[凡律中不注监候立决字样者皆为立决凡例中不注监候立决字样者皆为监候]绞斩[内外死罪人犯除应决不待时外余俱监固候秋审朝审分别情实缓决矜疑奏请定夺]
四、以色列律法来源?
以色列的法律体系是西方英美普通法系的一部分。国家的意识形态是由法治所决定的;基本的进路是世俗的、自由的和理性的。
社会制度追求的是通过法律和法院解决问题;法律被认为是确保社会进步和改变的概念。个人享有权利,也负有义务。 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罗马-德意志的影响。法典编纂基本上属于民法编纂。它受到了民法理念的影响——善意、权利滥用,等等。
法官填补法律中的空白也来源于民法传统;然而,它不能被归类为民法传统。相对于民法传统,毋宁说它更接近于普通法传统。它确实是一种以色列的普通法。
五、律法之上和律法之下是什么意思?
律法之上是依法办事,法律之下会依情通螎
六、电路元件,电路器件,电路部件,电路元器件有什么区别?
无
七、数字电路实验电路箱电路怎么连啊?
只是连电路箱做实验的话,掌握箱子上面的芯片各管脚功能就行了,顺便再看看相关的概念。其他的话,以后再说吧
八、宇宙规律法则?
1.种子法则:任何“种子”都有一个孕育期。
2.因果法则:出去的东西,会回来。
3.相对性法则:没有事物是好的或者坏的,是观念使得这些事物是好的或者坏的。
4.永久变化法则:能量会变成物质的形态。
5.对立法则:任何事物都有其对立物。
6.振动法则:任何物质都是振动,除此别无它物。
7.节律法则:任何事情都会过去。
九、什么叫旧约律法?
旧约律法是指在旧约时期,由神交付给以色列民族的法律,也叫作“训诫”或“律例”,这些法律涵盖了社会生活、宗教信仰、礼仪等多个方面。
十、北魏律法改革特点?
北魏孝文帝改革第一阶段改革的特点是创建新制,主要措施有俸禄制、均田制、三长制、租调制。第二阶段改革是汉化政策,主要措施是迁都洛阳和移风易俗。
北魏司法改革的影响
北魏孝文帝改革第一阶段改革的特点是创建新制,主要措施有俸禄制、均田制、三长制、租调制。第二阶段改革是汉化政策,主要措施是迁都洛阳和移风易俗。
改革措施
①在朝廷中必须使用汉语,禁用鲜卑语。
②官员及家属必须穿汉族服饰。
③将鲜卑族的姓氏改为汉族姓氏,把皇族姓拓跋改为姓元。
④鼓励鲜卑族贵族与汉族贵族联姻。
⑤采用汉族的官制,律令。
⑥学习汉族的礼法,尊崇孔子,以孝治国,提倡尊老,养老的风气。
改革的影响
1、北方社会经济有了明显发展
农业生产工具得到改日趋活跃。
2、政权封建化加速:
迁都洛阳以后,鲜卑统治者接受了汉族先进文化制度,大大加速了北魏政权的封建化进程,对北魏社会政治生活乃至整个中国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促进了民族的交流和融合:
北魏孝文帝改革不仅缓和了民族矛盾,巩固了封建统治,更促进了民族的大融合,为结束长期分裂局面、重新走向国家统一,奠定了基础。从而促进了民族大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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